根据华商学院的师资情况变化 ,为适应新的形势和进一步调动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 ,现对《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华商院[2018]89号文 )作如下补充规定 :
1.凡与我校副高级职称以下(包 括副高职称 )的教职工联合署名发表学术论文的人员 、不管是来自校内还是校外、具有高级职称的而且不是我校导师制项目的指导教师 ,或 者是某个导师制项目的指导老师 ,但与和我校副高职称以下教职工合作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没有导师制项目协定的指导关系 ,指 导我校副高职称以下教职工并联合署名正式公开发表B类以上的论文,均给予不同形式的奖励。
2.“B类以上的论文”指的是《广东财经太学华商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认定的奖励范围的论文。
3.来自校内外的指导老师与我校被指导老师联名发表论文 ,指导老师的职称必须是高级职称且其职称必须要高于我校被指导老师 ,即 如果我校被指导老师职称是讲师 ,指导老师的职称就必须是副高以上 ,如我校被指导老师职称是副高 ,则其指导老师的职称必须是 正高 。
4.指导我校副高职称以下在职教职工并联名发表论文必须是我校被指导的教职工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并且署名的第一单位为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 ,而受奖的指导教师必须署名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如果受奖的教师为第一作者 ,则被指导的教师必须是通讯作者,且其署名单位必须是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其 他署名或不署名一律不予奖励 ,受奖的指导教师署名单位不做限制。
5.公开发表B类论文 ,奖励指导教师现金5000元 ,A类论文现金10000元 ,特别优秀的论文则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处理。对被指导的我校在职教职工发表论文的奖励办法不变 。
6.如果指导教师是属于我校特聘岗位者 ,指导我校在职教职工并联名公开发表一篇特聘岗位所要求的B类论文,视作完成岗位要求发表论文的0.5篇 ,A类论文则为1篇 ,特别优秀的论文则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处理。
7.本校指导教师奖励现金或抵作特聘岗位要求发表的论文 ,两种奖励只能择一 ,不能兼得。
8.来自校内外的指导教师申请奖励由我校被指导的老师代理进行 ,同时要附上指导教师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本校指导教师则不需要提供。
本补充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学校科研处。